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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率先發(fā)布建筑業(yè)“營改增”實施意見

發(fā)布時間:2016-04-14 08:20 編輯:藍鷹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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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四年時間的深入研究,近日,北京市率先出臺《關于建筑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調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并于4月6日起正式執(zhí)行?!秾嵤┮庖姟访鞔_,建筑業(yè)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

經過四年時間的深入研究,近日,北京市率先出臺《關于建筑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調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并于4月6日起正式執(zhí)行。《實施意見》明確,建筑業(yè)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

《實施意見》遵從住建部“價稅分離”計價規(guī)則,對本市現行計價依據進行相應調整,并詳細列出相關數據,使得建筑市場交易有指導,計價有依據,為市場計價活動提供合理參考。

《實施意見》的適用范圍包括:執(zhí)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和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2014年《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改造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及配套定額的工程。

《實施意見》規(guī)定,凡在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且《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執(zhí)行《實施意見》。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等財稅文件規(guī)定前提下,參照原合同價或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zhí)行。執(zhí)行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預算定額》及配套定額且“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價或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zhí)行。按2004年《北京市建設工程概算定額》及配套定額編制設計概算的建筑工程,按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zhí)行。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其實對于“營改增”的研究北京已經進行了四年。從2012年開始,市住建委就積極參與住建部組織的“營改增”課題研究,緊密結合建筑市場計價活動實際,深入探討研究增值稅下相關計價政策,基本形成了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落實營改增的政策框架。從2015年開始,在住建部的領導下,北京市在基本厘清相關政策的基礎上,抽取了大量典型工程進行實際測算,初步確定了相關計價依據的調整方案。今年,全國“兩會”明確了建筑業(yè)“營改增”的實施時間,市住建委又進一步加大了對有關政策的研究力度,并與稅務等相關部門進行了廣泛溝通,最終形成了這個《實施意見》。

“營改增”是我國推行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能消除重復征稅,降低企業(yè)稅負。對于建筑業(yè)而言,“營改增”能有效解決稅收流通環(huán)節(jié)瓶頸,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實現建筑業(yè)計價活動的平穩(wěn)過渡,以保證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為建筑產品質量安全提供進一步保障。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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