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的兩檔增值稅適用稅率如何區(qū)分
發(fā)布時間:2018-08-1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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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全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二條第(二)項第2點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
展開全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二條第(二)項第2點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稅率為13%(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執(zhí)行11%的增值稅稅率,2018年5月1日及以后為1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2018年5月1日及以后為16%)。本通知所稱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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