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上期所)子公司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上期能源)發(fā)布修訂后的《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以下簡稱《結算細則》)《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細則》(以下簡稱《交割細則》),此次修訂明確將國債納入保證金范圍,并將于今年10月18日生效。
上期所工作人員表示,國債具有價值穩(wěn)定、流動性強等特點,是優(yōu)質的擔保品,上期所已于2020年10月19日推出國債作為保證金業(yè)務,相關業(yè)務運行平穩(wěn),投資者參與積極,國債交存量穩(wěn)步提升。
在《結算細則》修訂方面,一是增加列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境內發(fā)行的記賬式國債”可以作為保證金;二是增加規(guī)定“客戶、境外中介機構、境外特殊參與者以資產作為保證金的,視為同意期貨公司會員將其資產提交能源中心作為保證金”,并增加授權條款,規(guī)定“客戶、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會員以資產作為保證金的,視為授權能源中心對相應資產進行劃轉或者作質押處理”;三是增加規(guī)定“以國債作為保證金的,每次提交的國債面值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等。
另外,《結算細則》對辦理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手續(xù)、國債作為保證金期間發(fā)生兌息的歸屬、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期限等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及修訂。在《交割細則》修訂方面,刪除了《交割細則》中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相關規(guī)定。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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