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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惠有機稻田被放進污水索賠卻被判敲詐勒索?

發(fā)布時間:2017-05-09 07:28 編輯:姜戎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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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是正常要求賠償,因為他確實往我們的有機稻田多次排放污水了,怎么能判我們犯敲詐勒索罪了呢?”今年4月份的一天,吉林省德惠市的尹維增找到本站,提起4年前的這樁事,心里還是挺鬧心的。他說:因為“鄰居”

“我們只是正常要求賠償,因為他確實往我們的有機稻田多次排放污水了,怎么能判我們犯敲詐勒索罪了呢?”今年4月份的一天,吉林省德惠市的尹維增找到本站,提起4年前的這樁事,心里還是挺鬧心的。他說:因為“鄰居”多次把污水放進了他的有機稻稻田,他向“鄰居”要求賠償,經(jīng)過與對方協(xié)商并寫下了欠條,賠償不但沒有得到,卻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的罪名判了刑,法理何在?2017年4月24日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遞交了申訴書。

鄰居放水禍起蕭墻

尹維增(滅火哥);全國勞動模范、吉林省特等勞動模范、感動吉林十大新聞人物、吉林省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吉林省德惠市義務消防隊隊長、自2002年成立義務消防隊以來撲滅大小火災1100多起,先后資助21名貧困學生,還曾是德惠市人大代表。家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鎮(zhèn),是吉林維增米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增米業(yè)”)法人:13604397399維增米業(yè)成立于2011年12月22日,主要從事有機稻米種植、收購、加工、銷售,并取得了中鑒認證有限責任公司頒發(fā)的有機產(chǎn)品認證證書。其中:楊俊和為維增米業(yè)經(jīng)理,茍余清為維增米業(yè)生產(chǎn)廠長,尹維江為義務消防隊副隊長,姜蘭福為維增米業(yè)職工。

維增米業(yè)的有機稻田正好與朝陽鄉(xiāng)長溝村5組原村支部書記陳家豐承包的稻田相鄰。據(jù)尹維增介紹和德惠、長春兩級法院的判決書記載: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間,陳家豐多次向維增米業(yè)的有機稻田排放含有農藥和化肥的污水,不僅影響了稻米的產(chǎn)量,還直接導致維增米業(yè)的有機大米受到污染,使其不能按照正常有機大米出售,損失巨大。

2013年7月2日,陳家豐在其承包稻田將田埂掘開,再次將因降大雨致使稻田內澇的水放入維增米業(yè)的有機稻田內,當天下午六點左右,被維增米業(yè)雇傭抽水的人員陳敬彬發(fā)現(xiàn)。之后,陳敬彬向姜蘭福和茍余清高告知此事,姜蘭福和茍余清到達現(xiàn)場后與陳家豐交涉。后茍余清給尹維江打電話說明了相關情況,尹維江向尹維增電話匯報了以上事實。尹維增擔心雙方打架,就和經(jīng)理楊俊和、尹維江趕往現(xiàn)場。到現(xiàn)場后,尹維增看天黑又下雨,提議到朝陽村馬鳳武家里解決。

寫下欠條反悔報案

到馬鳳武家的商店后,在馬鳳武的居中調解下,尹維增等人與陳家豐討論事情的解決方案,楊俊和等人計算了被陳家豐放水的四畝有機稻田的損失大概有12萬元,并表示將此宗稻田給陳家豐,要求他賠償以上損失。陳家豐也承認確實放水多次,后經(jīng)過協(xié)商,雙方同意按照5萬元損失賠償,陳家豐表示暫時沒錢并打了一枚欠條;(欠條已丟失),后雙方對欠條內容說法不一。

第二天,也就是在7月3日,陳家豐反悔了,他又不愿意出錢給予賠償了,反而向德惠市公安局報案,稱其被尹維增等人非法拘禁、綁架敲詐勒索。公安局不僅立了案,還以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為名,增加了尹維增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罪名,并予以追究。

后經(jīng)協(xié)商,2013年9月9日,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陳家豐同時向尹維增的律師出具了《委托書》和《撤案申請書》。但德惠市公安局并未接受此撤案申請,卻于9月10日將尹維增刑拘。

2017年4月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他向本站強調:德惠市法院和長春市中級法院在認定關鍵事實上存在嚴重錯誤,并且遺漏了最關鍵事實和證據(jù)的審查,從而導致判決結論錯誤,此案一天不糾正,他就會申訴不止。具體理由是:

首先,尹維增等人與陳家豐之間是由于所耕種土地引發(fā)的相鄰關系糾紛,屬于民事糾紛,雙方爭吵并最終協(xié)商解決屬于民事協(xié)商過程,并非德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敲詐勒索刑事犯罪。

另外,尹維增等人并未對陳家豐進行威脅,亦未使用暴力,雙方共同來到馬鳳武家后,也一直是以協(xié)商的形式處理此事,不存在強迫威脅,馬鳳武、康輝證言證明尹維增等人沒有強迫威脅陳家豐寫欠條,且康輝是陳家豐的直系親屬。陳家豐是自愿與申訴人協(xié)商并同意賠償維增米業(yè)5萬元損失,并自愿簽署的欠條。

最后,維增米業(yè)并未得到賠償。維增米業(yè)的稻田是按照有機大米標準種植,尹維增等要求陳家豐賠償5萬元損失遠遠低于實際損失數(shù)額,相反,雙方在調解過程中,陳家豐承認往維增米業(yè)有機稻田多次排放污水給維增米業(yè)造咸損失的事實,并同意賠償,德惠市公安局未進行調查核實也未對維增米業(yè)損失進行評估或鑒定,法院只聽信陳家豐的單方證言,并判決尹維增等人犯敲詐勒索罪,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尹維增說:這樁案子本來是不存在的,之所以會出現(xiàn)這樁離奇的案子,主要原因是他沒有滿足當?shù)嘏沙鏊乘L的要求。據(jù)他介紹,某所長曾經(jīng)向他要2000斤有機大米,他沒有答應,于是這位所長認為他不給面子,就鼓動對方告他敲詐勒索,就本案來說,他總感覺有“一股力量”在推動整個案子發(fā)生和進展……他還說公安機關在辦理本案過程中還對他做有罪推定,并實施了刑訊逼供,迫使他在《自愿辭去人大代表申請書》上簽了字。但是,這些都缺乏證據(jù)支持,只能認定是他自己的說法。

吉林省一位法律工作者認為: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并達到數(shù)額較大標準。而本案是由相鄰關系引起的民事糾紛,民事糾紛中涉及的財產(chǎn)損失是認定敲詐勒索罪數(shù)額的關鍵證據(jù),。本案原審法院以欠條的金額5萬元作為認定尹維增等構成敲詐勒索罪數(shù)額巨大的標準證據(jù)不足,疑點眾多,在本案中,辦案單位應當對污染的有機稻田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或鑒定,然后再確定是否屬于過度索賠,即使是過度索賠,仍然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據(jù)此,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刑初字第172號《刑事判決書》和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長刑終字第214號終審《刑事判決書》在案件證據(jù)不足、主要證據(jù)間相互矛盾的基礎上,判決尹維增等人構成敲詐勒索罪,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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