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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發(fā)布《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16-02-02 10:09 編輯:藍鷹 來源: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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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運輸安全,發(fā)揮車輛效能,促進節(jié)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運輸安全,發(fā)揮車輛效能,促進節(jié)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客車)、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貨運輸車)。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是指對道路運輸車輛在保證符合規(guī)定的技術條件和按要求進行維護、修理、綜合性能檢測方面所做的技術性管理。

第三條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jié)能環(huán)保的原則。

第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實行擇優(yōu)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保證投入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

第五條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安全、節(jié)能、環(huán)保型車輛,促進標準化車型推廣運用,加強科技應用,不斷提高車輛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jiān)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jiān)督。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jiān)督工作。

第二章車輛基本技術條件

(一)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當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危貨運輸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從事高速公路客運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車,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的要求;

(五)從事高速公路客運、包車客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的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其類型劃分和等級評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的要求;

(六)危貨運輸車應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JT617)的要求。

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管理,對不符合本規(guī)定的車輛不得配發(fā)道路運輸證。

在對掛車配發(fā)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三章技術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范,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

第十一條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設置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并根據車輛數(shù)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jié)能等方面的業(yè)務培訓,提升從業(yè)人員的業(yè)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道路運輸企業(yè)車輛技術管理標準,結合車輛技術狀況和運行條件,正確使用車輛。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相關標準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guī)范,科學設置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并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當準確、詳實。

車輛所有權轉移、轉籍時,車輛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運用信息化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車輛維護與修理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

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并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車輛維護作業(yè)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于汽車維護的技術規(guī)范要求確定。

道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對自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yè),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yè)能力的,可以委托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y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yè)后,應當向委托方出具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循視情修理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車輛進行及時修理。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shù)骄邆涞缆肺kU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yè)進行維修。

前款規(guī)定專用車輛的牽引車和其他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yè)進行維修。

第五章車輛檢測管理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頻次,委托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第二十一條客車、危貨運輸車的綜合性能檢測應當委托車籍所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貨車的綜合性能檢測可以委托運輸駐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擇通過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并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國家相關標準的檢測機構進行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三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tǒng)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評定車輛技術等級,并在報告單上標注。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測和評定結果客觀、公正、準確,對檢測和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其委托承擔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工作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進行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出具統(tǒng)一式樣的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含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記錄。

車輛檢測檔案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狀況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內容,查驗以下相應證明材料:

(一)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二)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

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制度。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變更等記錄。

第二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yè)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逐步實現(xiàn)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采信其檢測報告,并抄報同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主管部門處理。

(一)不按技術規(guī)范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的;

(二)未經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結果的;

(三)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發(fā)布的《汽車運輸業(yè)車輛技術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號)、《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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