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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設污水預處理措施最高罰10萬元!南寧擬立法規(guī)范城鎮(zhèn)排水和污水處理

發(fā)布時間:2020-09-04 11:01 編輯:姜戎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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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南寧市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專家論證會上獲悉,南寧市擬立法規(guī)范城鎮(zhèn)排水和污水處理,將排水設施、內澇治理、污水預處理等社會關注熱點

昨日,記者從《南寧市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專家論證會上獲悉,南寧市擬立法規(guī)范城鎮(zhèn)排水和污水處理,將排水設施、內澇治理、污水預處理等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納入立法范圍。

近年來,南寧市大力推進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補短板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有較大提升。截至目前,全市污水處理能力提升至168萬噸/日,中心城區(qū)污水處理能力不足的問題得到有效緩解;累計建設污水管網(wǎng)557公里,黑臭水體整治成效明顯,為實現(xiàn)長治久清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盡管治水機制改革和提升污水處理能力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南寧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仍存在一定的基礎設施短板。如部分自建排水設施維護管理不到位、對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系統(tǒng)性管控不足、排放污水行為存在不規(guī)范等問題。

為應對強降雨帶來排水不暢和內澇等問題,《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內澇應急和處理機制作出相關的規(guī)定。即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zhèn)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lián)動等機制,編制防內澇應急預案,對重點部位雨量和積水深度進行監(jiān)測,并在汛期之前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同時,擬明確公共設施運維單位應當成立排澇搶險專業(yè)隊伍,擬明確新建工程要實行雨污分流,如不得將雨水、污水管道混接等。

在污水處理方面擬規(guī)定,需要向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備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要對污水做到相應的預處理。即從事餐飲、美容美發(fā)、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站、屠宰場、農貿市場等經營項目以及建設項目施工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建設相應的隔油池、毛發(fā)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未按照國家技術規(guī)范建設相應的污水預處理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市、縣(區(qū))城鎮(zhèn)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決定減少相應的供水量或者停止供水,并按照污水排放量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還對城鎮(zhèn)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責任追究進行了規(guī)定。

備注:數(shù)據(jù)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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